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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专利申请书需要载明的事项有哪些?

文章出处:专利申请 网站编辑: 浩洋知识产权 阅读量: 发表时间:2022-06-10 18:10:12

问:专利申请书需要载明的事项有哪些?

答:

专利申请书,即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清楚记载了其需要载明的事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规定,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

(二)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四)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

(五)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原受理机构的名称;

(六)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七)申请文件清单;

(八)附加文件清单;

(九)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


问:提出专利分案申请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

提出专利分案申请需满足的条件至少包括如下:


1.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接收到授权专利的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2.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中或者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的,申请人可在接收到分案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以满足相应的法条,或者提出分案申请;如果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届满未答复的,则该申请视为撤回。


3.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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