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2020年度国际商标注册资助项目申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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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洋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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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3-02 16:56:05
根据《东莞市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服务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的意见》(东府〔2018〕45号)、《东莞市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9〕42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将组织开展2020年度国际商标注册资助项目申报工作。具体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2017〕341号)、《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不存在《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东府办〔2018〕3号)所规定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属于以我国为基础注册地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在境外获准注册的商标。
申请人需为商标注册人,商标无权属争议,商标注册人的(商事)注册地址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商标为共有的,其权利证书上载明的第一顺序权利人为资助申请人。
注册商标属于初始注册商标,正在申请、审查及续展、变更、转让获得的商标不属于资助范围。
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国际商标注册证明文书(以成功注册时间为准),且未申请东莞市2019年度国际商标注册资助项目资助。
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应于获取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满18个月以后提出申请,并一次性申领资助。
(注意:通过马德里体系注册的,《国际注册证》相当于《受理通知书》的效力,不能作为该国际商标已经成功注册的凭证。) (三)其它符合《东莞市商标品牌战略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9〕42号)规定的条件。
申请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身份证等主体证明材料复印件并盖章(或签字)。
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提交)。
《国际商标注册资助项目申请表(2020)》(系统导出打印)并盖章(或签字)。一个商标填写一份申请表,同一申请人申请多个商标资助的,应同时提供商标清单。
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及其中文译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中文译件参考样式见附件1)
国际商标注册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我国境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和付款凭证;没有委托我国境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供对境外代理机构的付款凭证或者注册地注册核准机构的官方收费凭证。
申请人银行开户信息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证明材料基本信息应当保持一致,要求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原件备查。经市场监管分局核对一致的,经办人须在复印件上书写“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按印。核实无误后,市场监管分局将原件退还经办人。 申请人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3月14日17:00前登录知识产权项目申报系统(http://120.197.146.233/ujet/),填报《国际商标注册资助项目申请表(2020)》,并上传所有申报材料,完成网上申报。 各镇街(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于2021年3月21日17:00前对属地申报材料进行线上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1年3月28日17:00前完成线上审核。 1.经市市场监管局线上审核通过后,申请人从系统导出《国际商标注册资助项目申请表(2020)》和所有申报材料(含水印),确保系统资料与纸质材料一致,用A4纸打印并胶装成册。原则上一个申请单位的所有申报材料装订为一册。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于2020年4月2日17:00前将纸质材料(一式二份)报送至所在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 2.各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对企业纸质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确保申报书完整性、一致性和合规真实性,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2021年4月7日前提交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促进科(联系人:郭顺鹏、林莉丽,联系电话:26986635)。 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后,拟定资助清单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提供书面材料及有效证明,不能提供的不予受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将拟资助名单及补贴金额报市财政局复核,复核无误后拨付资金。 资助标准按照《东莞市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执行。
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在获取《商标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核准注册后一次性申领资助,每件最高资助不超过商标注册官方收费的60%(按成功注册国家计算),但最高不超过50,000元。
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不超过10,000元。
在单一国家、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不超过2000元。